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案例 >> 居间合同案例 >> 文章正文
居间人虽未促成交易 委托人应付必要费用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居间人虽未促成交易 委托人应付必要费用
 
 
 

 

 

 

  近日,怀柔法院审理终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李先生给付原告北京济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活动必要费用600元。
  原告北京济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称,2005年8月28日,其与被告李先生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购房信息,被告按成交价的1%支付佣金;委托期限自2005年8月28日至2006年8月28日。该合同第三条写明:现场看房为于家园1区一套90.5平米楼房,价款2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工作人员带被告看了两次于家园1区7号楼3单元501室的房屋,后被告表示不购买此房。9月2日,被告通过北京植地房地产经纪公司以24.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原告曾带其看过的房屋。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佣金2400元和违约金12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有效,且明确了所提供的房屋信息为于家园1区7号楼3单元501室。后被告表示不购买此房,双方因购买此房而形成的委托居间合同已经实际解除。故原告通过另一经纪公司而购买该房屋不构成违约。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居间活动必要的费用。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