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承诺放弃佣金 事后反悔告上法庭遭败诉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促成交易,口头承诺放弃收取出售人吕女士的中介费。但事后却反悔,手持合同告上法庭,要求吕女士支付中介费6030元。好在吕女士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明当时的情形。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17日,吕女士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其所有的上海市密云路某套房屋出售,双方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出售协议》中约定,房屋委托出售价格为65万元,居间报酬为房屋成交价的1%。2006年3月24日,经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吕女士与买受人吴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成交价为603000元。2006年6月26日,房地产经纪公司以吕女士未按委托协议支付居间费6030元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吕女士支付上述居间费。
吕女士到庭后却辩称,因为当时吴先生只愿出60万元买下房屋,为促成这笔交易,且考虑到吕女士卖房后还要通过经纪公司买房,经纪公司便承诺免收吕女士中介费,并从吴先生支付的中介费中补贴给她3000元,加上吴先生的60万元,便是最后成交价603000元。另外,吕女士将房屋出售后,也曾支付给经纪公司2万元定金另购房屋,后因故未果。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为此,吕女士向法庭申请三位证人出庭,法庭上,经纪公司的原门店负责人和经办人均表示,当时因为上、下家因房屋价款问题迟迟达不成交易,便向公司领导请求,考虑到吕女士还要买房,公司希望做下这笔单子,便同意免去吕女士中介费。而下家吴先生的妻子也到庭作证,表示经纪公司曾说过不收吕女士的中介费,公司做了亏本生意,希望吴先生再加点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完成居间服务,吕女士本应按约支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佣金。然而吕女士提供的证人证言客观、真实地证明了经纪公司和吕女士已口头变更了《委托代理出售协议》,故对吕女士辩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促成系争房屋交易成功、自愿放弃居间费之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据此,判决驳回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