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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居间方应退还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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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居间方应退还房证
 
 
 

 

  近日,昌平法院审结原告陈某诉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公司返还原告陈某房屋产权证。
  
    2006年7月26日,陈某和芦某通过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芦某向陈某缴纳定金5000元,陈某将其出售的房屋产权证交给经纪公司。后芦某以经济负担过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7月30日,陈某与芦某签订了退房协议,约定双方所签署的购房协议作废,陈某将定金退还给芦某4000元,并且向经纪公司缴纳代理费2280元,芦某负责承担全部代理费。协议签订后,经纪公司以陈某未履行上述退房协议为由拒绝返还陈某的房屋产权证,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某经纪公司辩称,原告的房屋产权证放在我处是事实。如原告履行退房协议,我公司同意返还原告的房屋产权证。

  法院认为,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原告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双方存在事实的居间合同关系。双方所签协议作废后,被告应将原告的房屋产权证书退还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因房屋买卖产生的纠纷与被告无直接的法律关系,被告应收取的居间费用应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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