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退房合同受阻 仲量联行上海公司输掉官司
辛辛苦苦为承租人找来租户,却因为租户中途退了房,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不仅没赚到钱,还引起了一场居间合同纠纷。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就上海锦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仲量联行测量师上海公司返还佣金50余万元。
原告诉称,原告系本市吴中路1179-1199号的合法承租人,并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2004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对上述房屋提供招租服务。双方约定被告推荐的承租人与原告签署租赁合同并支付了保证金或首期租金的,视为被告招租成功。同时约定如在开业前承租户退租的,不视为被告招租成功,被告收取的佣金应予退还。
2005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介绍的上海亚博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博公司)就上述房屋中的A幢1-6层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签约后,亚博公司支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3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同)。同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佣金516,715.50元。
但自2005年8月起,亚博公司以内部经营调整等事由,向原告提出退租。同年11月21日,原告在亚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可能的情况下,与亚博公司办理退租手续。之后被告并未再向原告介绍其它承租户,也不退还佣金。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佣金516,715.50元,并支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利率计算,自2005年12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辩称,被告已按约完成居间义务,原告与案外人亚博公司签订解除租赁协议,是原告原因引起。2005年8月,亚博公司致函原告要求其履行租赁合同的有关事项,但原告未能履行。从上述函件中可以看出,是原告先向亚博公司提出退租,而不是亚博公司提出退租的,按原、被告合同约定,如果是承租户提出退租的,才视为被告招租不成功。本案原告与亚博公司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签定解除租赁协议,并不是亚博公司单方提出退租,而协商解除与承租户退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故原告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予驳回。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经被告介绍,原告与亚博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但亚博公司租赁原告的房屋后未能在2005年9月1日前装修完毕,也未在该期间正式开业,最终与原告签订了《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在该份解除协议上,也没有明确是原告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从被告提供的由亚博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关于贵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约的承诺》的函来看,也不能证明亚博公司退租是原告原因造成。因此从客观上讲,本案承租人在开业前退租是事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佣金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锦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佣金计人民币516,715.50元;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