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应讲诚信 根本违约返款赔偿
签订合同发展加盟商却向加盟商提供不合法的“三无产品”,导致加盟商利益受到损害。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翟先生与被告百援汽车连锁服务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判决翟先生与百援汽车连锁服务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协议及汽车饰品专卖特许加盟合同终止履行;百援汽车公司向翟先生返还特许代理费38万元、加盟金2.8万元,赔偿广告费损失3万余元,共计43.8万余元。
原告翟先生诉称,2004年4月22日,我与百援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作协议和特许加盟合同。约定我为百援公司在山东省境内唯一区域总代理商,有权发展加盟商并收取加盟费;百援公司拥有“波波汽车饰品”的商标和产品。但百援公司暗中在山东境内发展了大批加盟商,并将签约日期提前到与我签订的合同之前,导致我无法发展加盟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百援公司对“波波”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但未拥有“波波”商标,同时其提供的产品没有标识、产地、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百援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协议及特许加盟合同;返还我特许代理费38万元、加盟金2.8万元,赔偿装修费用5.4万余元、广告费3.4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认为,百援公司作为提供货物的一方,有义务向其加盟商提供合格的、适合销售的产品。但从翟先生向法庭提供的部分产品实物看,产品上没有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包装的强制性规定,显然系不适合销售的,故百援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