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期间出售住房 卖房行为被判有效
某公司欠费先生200万元,却将其名下的一座房产卖给了陈先生。费先因此将该公司和陈先生一起告上法庭。昨天(11月15日),东城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撤销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费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费先生诉称,依据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我对被告北京中保嘉业房地产公司享有209万债权,至今逾期利息200万元以上。被告中保嘉业公司为逃避债务,于2004年初将其名下上龙嘉园一座房产销售给陈某,并为陈某办理了房产证。但陈某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我于2005年10月得知此事。现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与陈某就上龙嘉园房产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中保嘉业房地产公司辩称,根据市第二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及东城法院民事判决书,我方已按判决给付原告203万元。我方与陈先生的房屋买卖行为对原告并未造成危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向其支付了203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不应为被告人。现原告起诉被告陈先生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首先裁定驳回费先生对陈先生的起诉。因被告作为原告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债务,被告将其房屋销售给陈先生并未危害原告债权的实现。故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