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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房入住 房主起诉腾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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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房入住 房主起诉腾房获支持
 
 
 
 
 
  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以他人名义购房,房主起诉要求腾房获得支持的案件。
  
    2003年4月,被告高先生以董先生名义就购买502号楼房事宜与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代替董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署了董先生的姓名。2004年12月,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确认董先生为502号楼房房屋所有权人。2005年1月,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第35919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高先生为502号楼房房屋所有权人。12月,法院判决撤销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第35919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4月,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上述判决。后董先生重新领取了第35632号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房屋主管部门作出的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其中包括处分权。根据上述两级法院判决和第35632号房屋所有权证,董先生依法持有502号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对502号楼房享有所有权。董先生要求高先生腾退502号楼房,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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