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签约盖章 总公司付款买单
近日,大兴法院审理一起供货方起诉施工方支付混凝土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方否认与原告即供货方有任何关系。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施工方支付原告供货方混凝土款149万元。
原告懋隆公司诉称,2005年5月15日,我公司与被告城建四公司下属的彩虹城项目部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由我公司为被告承建的彩虹城工程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城建四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书面结算,被告应向我公司支付货款总额为169万元,被告累计已经支付了20万元,尚欠149万元水泥款未付,故起诉。
被告城建四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懋隆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在原告提供的混凝土买卖合同上盖章的是城建四公司彩虹城项目部。我公司是有这个工程,但没有彩虹城项目部,我公司给原告付过款只是为别人代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被告为施工方的彩虹城工程工地现场,有“城建四公司彩虹城项目部”字样的标牌,城建四公司办理该工程的卫生、消防许可的负责人认可城建四公司以彩虹城项目部名义向外购买混凝土。合同履行期间,城建四公司分两次向原告懋隆公司支付货款共20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以城建四公司彩虹城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实际上已经认可并部分履行,最终判决被告城建四公司给付原告懋隆公司货款149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