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不合格房屋 买方有权拒收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交付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房屋,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005年1月,许某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约定许某以58.5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2006年1月31日前将符合政府规定、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方,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90天,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开发商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支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许某依照约定付清购房款。2006年1月13日,开发商向许某发出交房通知函,称商品房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于1月17日交付使用。1月22日,许某在接收房屋时发现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房屋在排水、避雷针安装等方面亦存在缺陷。许某因此拒收房屋,并提出整改意见。
2006年6月28日,该房屋通过消防验收。同年7月14日,开发商再次发出交房通知函,要求许某在20内收房。7月20日,双方办理收房手续。收房后,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即商品房须经消防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本案中,开发商第一次通知交房时,房屋尚未通过消防验收,属于不合格房屋,买方有权拒收。开发商实际交房日期为2006年7月20日,构成逾期交房,应支付约定违约金。
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向许某支付违约金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