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不给“两书” 房产商被判限期提供
因购买的房屋没有质保书和说明书,业主杜先生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房产公司虽然辩称“两书”早已提供给杜先生,但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实此主张,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判决房产公司立即向杜先生提供商品房的“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各一份。
2003年6月,杜先生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期房,并与之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在房屋验收交接时,房产公司应出示符合上述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并向杜先生提供“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2007年初,杜先生以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时未提供“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为由,将房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提供“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产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早于交房时就将‘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交付给了杜先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房产公司辩称自己已于交房时就将“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交付给了杜先生,但是其对这个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房产公司应立即向杜先生提供“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