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经营图书 判代理合同无效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认定超图书经营范围的代理销售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昆明文泰隆昌图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和被告北京天骄之路教育发展公司分别于2004年5月19日和2005年8月9日签订了图书代理销售合同,被告授权原告为其系列图书在云南(昆明)地区的代理商,原告预交8万元代理金,原告在两份合同中分别保证当年销售该书的总码洋在100万元以上和70万元以上。经查,被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属超范围经营,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代理金8万元。
法院认为,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均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原被告签订的图书代理销售合同,其内容虽为被告授权原告作为地区代理商,但被告的授权行为及合同相关内容表明,其实际处于该图书的总发行或批发地位,而被告仅获得图书零售的许可,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当相互返还、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但原告未提举双方结算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确定原告所付代理金是否依约折抵书款,故其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抛开书款的结算问题,单独提出要求返还代理金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