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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货被起诉 判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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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货被起诉 判继续履行合同
 
 
 

 

  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包装公司给付货款并按约定提走剩余货物。
  
  某造纸厂与某包装公司从2005年开始有业务往来。2006年1月18日,双方口头约定包装公司从造纸厂购买瓦楞、茶板圆纸共计42吨,每吨1900元,共计7.9万余元,未约定货物的交付日期。2006年2月24日,包装公司从造纸厂提走瓦楞、茶板圆纸共计15.8吨,价值3万余元。此后,包装公司却未再将剩余的26.1吨瓦楞、茶板圆纸提走,也未支付第一次提货的货款。造纸厂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包装公司给付货款,并自行提走剩余的26.1吨瓦楞、茶板圆纸。包装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给付已提货物的货款,但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口头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包装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提走剩余的货物并给付货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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