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订购合同丰田涨两万 法院判销售商赔偿10万
签完订购合同 车价涨了两万
法院一审判销售商违约赔偿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销售商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向汽车销售商订购了价值39.3万元的高档轿车,又收到了销售商汽车涨价的通知。订车方青岛某工贸公司将汽车销售商起诉到了法院。四方区法院一审后认为,销售商行为构成违约,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新车订购合同,销售商给付工贸公司10万元。昨天,销售商一方表示,他们不服判决,已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订车两个月 汽车涨价了
2月14日,青岛某工贸公司在青岛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39.3万元的价格订购了一辆丰田皇冠3.0L高档轿车,双方签订新车订购合同当天,工贸公司就交付了5万元订购金。双方合同约定,从收取订购金后合同生效,交车时间为4月至5月15日以前,而如果在销售商不同意的情况下,工贸公司因自身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购车,订购金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一个多月后,正等着提车的工贸公司突然收到销售商发来的一份信函,信函中提到,因国家消费税上调,排气量3.0的车辆价格也随之上调,工贸公司订购的丰田皇冠车售价从原来的39.3万元上调为41.1万元。
协商无结果 起诉到法院
车还没见影子,价格却提了近两万元,工贸公司对销售商上调价格不肯接受,双方协商没有结果后,工贸公司在4月21日将对方起诉到了四方区法院。工贸公司称,销售商更改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受了定金后,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面对工贸公司的诉讼,销售商辩称,4月3日他们给工贸公司发出的车价上调的信函只是一个通知,工贸公司不同意,此通知不发生效力,并没有构成对新车订购单的实质合同变更。而且他们在5月9日向工贸公司发出了到车通知,前去提车,由此可见销售商一直在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协议,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审下判决 定金双倍返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订购合同合法有效,但销售商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告知工贸公司车辆价格上调,这是销售商明确表示将不按合同约定的车辆价格履行义务,已构成了预期违约。双方商定价格时,应当考虑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国家消费税上调,销售商以此违反合同约定单方提高车辆价格,意图将消费税上调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转嫁给购买方,这种行为给购买方造成了损害使购买方丧失了有权期待获得的利益,构成了根本违约。
法院认为,尽管5万元在字面和形式上是“订购金”,但双方约定具有定金性质,在销售商违约并导致工贸公司购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双倍返还。法院最终作出了解除合同,返还10万元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