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都违约 法院合理判赔偿
煤炭供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约定煤炭干燥基灰份不得大于33%,但需方收到煤炭并使用后,以煤炭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不付款;供方拿不到钱,便以对方未按时付款为由,将需方推上法庭。24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05年11月17日,江油某厂分别与四川省旺苍县兴发煤业有限公司和旺苍县锦元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从2006年1月起至12月止,兴发公司和锦元公司每月向该厂提供煤炭,总量各1万吨,同时要求煤炭干燥基灰份不得大于33%。
今年1月,两家供煤公司开始按合同规定向江油某厂供煤。截至2006年5月,锦元公司供煤8296吨,兴发公司供煤5205吨,但5个月过去了,两公司却没有收到江油某厂发来的一分钱煤款。原来,江油某厂经检测认为这些煤炭干燥基灰份达到40%以上,不符合该厂用煤标准,遂以供方煤炭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煤款。而两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也以江油某厂收货后不按时付款,违反已签订的合同,将其告上法庭。
江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锦元公司和兴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向江油某厂供煤,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权向江油某厂主张其资金利息等损失;江油某厂在使用了煤炭后,以质量不合约定为由拒付煤款,构成违约,其拒付理由也不能成立。故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决江油某厂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锦元公司煤款及运杂费172565.49元,支付兴发公司煤款及运杂费6692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