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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虚单位若讨欠款别以购货合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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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虚单位若讨欠款别以购货合同为依据
 
 
 

 

  
  ■事件

  经人介绍,何某认识了刘某,刘某自称其名下注册了一家名为鸿伟的装饰工程公司,而何某正欲找一家正规公司挂靠以开展业务,于是便“投身”刘某旗下。此后,无论对外签订合同还是收款,都用的是鸿伟公司的合同与公章。

  今年年初,何某向一家欠货款的公司讨债时,对方称通过到工商部门查询,何某挂靠的鸿伟公司根本不存在。他们承认收了何某的货,但却以“与鸿伟公司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现在,刘某已不知去向,可何某确实给那家公司供了几万元的建材。何某只想知道这笔欠款是否就此打了水漂儿?他怎样才能讨回欠款?

  ■说法

  如果何某挂靠的是一家根本就不存在的公司,那么,他们之间的挂靠协议是无效的,何某以鸿伟公司的名义对外所签的购销合同亦应无效,因此,何某不能以无效合同为依据要求欠款公司支付货款。但依据等价有偿及公平原则,何某毕竟给对方供了货,对方也承认这一点,那么,何某可以以个人的名义要求对方支付所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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