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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名出具欠条欠条有效债务照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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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名出具欠条欠条有效债务照还
 
 
 

 

 
  崇仁县巴山镇居民邱某在购买物品向他人出具欠条时,自作聪明用假名,债权人因向邱某主张权益遭拒绝后将他告上法庭。近日,崇仁县法院一审审结了该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5年6月12日,邱某到黄某开的家电店赊购空调一台,金额为3500元。邱某出具欠条时,故意隐瞒真实姓名,以假名“郭佳”为欠款人。因双方熟悉,黄某当时并未在意。2005年12月,黄某向邱某催款时,邱某以欠款人不是他本人为由拒绝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邱某使用假名不构成对自身人格主体的否认,其用假名进行民事活动时,假名所对应的主体依然存在,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被告邱某为赖账而使用假名,仅仅是一种出于内在的想法,并不能在双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因此,被告邱某尽管是用假名出具欠条,但该欠条仍然有效。法院依法判决邱某给付黄某人民币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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