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冒用公司名义签合同 合同相对方可向公司主张权利
因称内部员工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拒绝向合同相对方付款。近日,顺义法院判决要求该公司向合同相对方支付货款。
2006年4月5日、4月29日、6月30日、9月8日,隆兴公司(化名)与方圆公司(化名)分别签订了四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均约定隆兴公司向方圆公司供应线材、螺纹等钢材。合同签订后,隆兴公司按方圆公司的要求提供了货物。方圆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
2006年12月8日,隆兴公司与方圆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截止2006年11月30日,欠款3313161.42元,分3次付清。同时,隆兴公司还同意,如果方圆公司按时履行还款协议,可以按300万元结清本笔款项,具体为:2006年12月30日前付100万元;2007年2月15日前付100万元;2007年4月15日前付100万元。但如果方圆公司不能按上述约定期限付清300万元,则按2006年11月30日的结算金额331316.42元并每天加收4‰违约金计算。
协议签订后,方圆公司仅向隆兴公司支付了150万元。
2007年4月16日,方圆公司以工程承包人郭某私刻公章,冒用其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报案,并拒绝向隆兴公司履行还款协议,称上述四份合同系隆兴公司与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签订的虚假合同。为此,隆兴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隆兴公司与方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存在,法院予以确认。方圆公司除应给付所欠货款外,还应按照还款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隆兴公司要求方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所欠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双方于2006年12月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是方圆公司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的确认,现方圆公司以隆兴公司与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合同为由否认该还款协议,因其对其主张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而法院不予采信。方圆公司虽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报案,但并不影响隆兴公司向其主张民事权利。据此,法院判决方圆公司给付隆兴公司货款并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