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索赔有方
张先生于2004年底购置了一套房产,合同约定2006年3月1日交房。可时到今日开发商依然没有交房。张先生想到了在购房合同中有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赔偿条款,便致电本刊编辑部询问索赔的有关事宜。
●细读合同中延期交房条款
张先生说,自己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延期交房的条款是这样的:“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从合同约定交接的第31天起,按同期流贷利率向买受人交付利息;逾期超过60天后,出卖人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十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张先生问,应当如何理解这个条款。
律师认为,以张先生为例,约定的交房日期是3月1日,如果到3月30日,依然没有交房,则开发商应从3月31日起,支付给张先生违约金。金额为:(累计已付款×当时流贷年利率×延期交房的天数)/365,而如果到了4月29日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张先生便有权向其索取金额为自己目前已付房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贷款买房者,“累计已付款”就是房屋的总价;而对于与开发商约定分期付款的业主则应按照当时交给开发商的部分房款金额为计算赔款的基数。
●延期交房借口不能成立
在张先生与开发商交涉过程中,开发商说自己是为了使房子更为“精益求精”才延期交房,因此认为自己不算“违约”。对此,律师指出,在《合同法》约束下,不可能随便找来一个借口就逃避合同条款中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约定。出现了出卖人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日期、约定的交付条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情况,除非其符合合同中规定的不视为延期交房的情形或开发商无法掌控的情况,否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张先生还告诉记者,开发商曾通知业主领取钥匙。他担心,如果自己去取了钥匙,会构成对延期交房这一事实的“默认”,从而失去了相关的索赔权利。针对这种疑虑,律师指出,业主领取钥匙并不代表放弃自己对开发商追究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权利的放弃,所以业主大可放心支取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