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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不同 不可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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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不同 不可合并审理
 
 
 
 

 

  近日,平谷法院审结原告北京市永宏煤厂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水泥二厂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平谷区水泥二厂给付原告永宏煤厂货款7万元。
  
  永宏煤厂诉称,平谷水泥二厂于2005年6月13日与我厂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从我厂购买无烟煤。合同签订后,我厂依约为平谷水泥二厂供煤,但水泥二厂只给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7万元未给付。2006年7月8日,平谷水泥二厂为我厂出具一张金额为7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但该支票因空头被银行退票,后平谷水泥二厂再未给付我厂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平谷水泥二厂给付所欠货款7万元。

  平谷水泥二厂辩称,我厂欠永宏煤厂货款7万元未给付是事实,但我厂为永宏煤厂垫付税款1.2万余元,我厂要求将该税款从尚欠货款中予以扣除。

  法院认为,永宏煤厂依约为平谷水泥二厂供煤后,平谷水泥二厂理应给付相应的货款,现平谷水泥二厂以其为永宏煤厂垫付税款为由要求将该部分税款从所欠货款中抵扣,但该税款与本案所涉货款纠纷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故对永宏煤厂要求平谷水泥二厂给付所欠货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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