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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也要明算帐 律师: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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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也要明算帐 律师: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
 
 
 
  我跟我表哥约定购买他所有的一套二手房,因为亲戚关系,彼此信任,因此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们口头约定,我于2006年1月1日入住,3月1日前将房款全部付清,随后我们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我按照约定将房款全部付清(每次都有收条),到了办产权证的时候,我与表哥因家庭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他现在以我们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拒绝办理过户,说房子不卖给我了,要我搬出去。那我该怎么办呢? 

  律师观点: 

  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行为就一  
定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与你表哥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事实成立了,如果你表哥执意不愿办理过户手续,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本律师认为:虽然你的权益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诉讼过程毕竟是一个费时费力的过程,加上你没有书面的凭证,必须花很大的工夫去证明你的真实情况,因此诉讼的时间也可能会拖得很长。一场官司下来,你即使赢了,但置业的好心情肯定荡然无存。所以,购房一定要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吃上一颗“定心丸”。 

  律师提示:购房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人生的一件大事。购房人用辛辛苦苦积蓄的钱购买房子,是为了改进居住环境,一旦处理不当,会导致许多纠纷,消费者辛苦的积蓄就有可能付诸东流。如何将风险降到最小,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购房者应该考虑的问题。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于买受人而言就像吃了一颗“定心丸”,不少房屋买受人觉得签合同就是不信任对方,是伤感情的,这种观念是及其错误的;由于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将不动产物权转移给买受人,而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标志是登记,买受人请求行使登记请求权,就是请求出卖人履行其合同义务。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买受人应要求出卖人配合完成过户登记,及时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交易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登记,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卖方收取价款后迟迟不予过户,应予以提醒。如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一直不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经买方请求,卖方仍拒绝协助登记,买方可诉请法院强制卖方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此裁判文书单独申请并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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