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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以何标准返还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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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以何标准返还房屋使用费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的原因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对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人返还?在实践中,多采取租金的标准,事实上,因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善意的,故应该以买受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即应该以折旧费的标准计算,具体而言,应该以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出卖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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