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认购书对定金的处理是怎样约定的?
由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一方违约则会发生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结果。因此,买卖双方应在认购协议书中就签订正式合同过程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形分别进行约定,以保护双方权益。现列举几种情形作为一个参考:
1、如果消费者没有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去签约,属消费者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开发商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认购协议书,从而导致双方未能正式签约,属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任何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协议书中确认的条件,如房号、价格、面积等进行修改,从而导致签约未成,改动一方视为违约。如果消费者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开发商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消费者履约后,可抵作房款或退回消费者;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4、如果由于开发商本身不具备房屋销售(预售)条件而导致认购协议书无效,由开发商向消费者返还定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如果由于开发商向消费者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而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应把定金全数返还消费者。
6、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开发商应把定金全数返还消费者。
总而言之,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房屋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独立。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