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之后房价飚涨 卖房人毁约被判继续履行
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谁知协议签订之后房价大涨,卖方自觉吃亏,便撕毁协议拒绝履行。11月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郑某继续履行协议。
原告温某和被告郑某于2006年7月10日签订一份《购房协议》,被告郑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一栋以12.5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温某,双方约定在2007年4月1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预付购房款40000元,剩余购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支付。并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随后,原告温某分别于2006年7月、12月,2007年3月三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共计120000元。但是2007年4月,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遭到拒绝。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查明,在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之后短短的1年时间里,该栋房产的房价涨了将近70%,由原来的价值13万元左右变成了现在的价值约23万元,被告郑某觉得自己当初把房子卖亏了,而且想到自己即使支付5万的违约金依然有利可图,于是便宁愿支付违约金也拒绝继续履行协议。法院在审理查明以上事实之后,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守起码的诚实守信原则,协议签订之后应该全面善意的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的要求应得到法律支持,遂依法作出了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