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建筑房地产案例 >> 房屋买卖案例 >> 文章正文
广州集资房第一案告一段落 金满家园业主败诉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广州集资房第一案告一段落 金满家园业主败诉
 
 
 
 

 

     入住三年后发现自己买的商品房是“集资房”,“广州集资房第一案”告一段落

   金满家园业主入住三年后发现自己买的商品房是“集资房”,向有关部门反映后获悉该小区是违章建筑,于是部分业主拒绝向提供贷款的银行支付供楼款,被银行告上法庭一审业主败诉。昨日下午,广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广州媒体称为“广州集资房第一案”至此告一段落。

   2002年前后,吴女士等业主看到金满家园打出的商品房低价广告,还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又有与银行提供按揭的担保合同,所以就办了银行按揭买楼入住。2002年9月,吴女士签订购房合同,随之与工商银行西华路支行签署了一份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1.9万元。

   吴女士表示,2005年7至9月拿到房产证,才发现商品房变成了集资房。于是,吴女士和其他业主一起向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最后得到市监察部门和市建委的明确说法,调查查明金满家园是违法建设。随后,开发商被罚1500万,“金满家园”销售被叫停。

   部分业主随后拒交住房按揭贷款。工商银行西华路支行在屡次向业主催缴住房按揭贷款无果后,于2006年2月底,将吴某等三业主推上了被告席。经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吴某等人败诉,被要求向银行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并支付银行利息、罚息等。

   “市建委、市监察局等政府部门都认定金满家园是违法建设,那么业主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就应该是无效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与后果应该与业主无关”,吴某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坚持业主不应该承担开发商造成的损失。

   广州中院认为,吴某称金满家园住宅小区属于违法建设,《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的理由缺乏依据。而有关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开发商、销售商在开发、销售房屋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均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建议吴某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驳回业主吴女士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