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买农民住宅被判无效 可获地价补偿
鉴于地价大幅上涨 卖房人须给买主经济补偿
近日,海淀法院山后法庭连续审结多起城镇居民购买农民住宅案。考虑到一些买主已对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而且地价也大幅上涨,法院虽判决双方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但同时也要求卖主须给买主一定的补偿。
这4起案件都是农民数年前将自有住宅卖给城镇居民后,现在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原告方的理由是“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1994年,城镇居民邢女士与海淀区苏家坨镇农民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谈先生所有的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三星庄村的平房,并支付购房款4500元。此后,邢女士对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和翻建。今年6月份,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及之上的房屋,几起案件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综合考虑买房人已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或翻建、涉案房屋和宅基地的价值已大幅上涨等因素,卖房人应根据评估所得的涉案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对买房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双方相互返还房屋和购房款,同时判决卖房人给予买房人42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补偿。一审宣判后,4起案件的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