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意向书有效 房产商违背承诺赔15万
几年前,仲某获悉上海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在虹口区建造“金轩大邸”住宅小区,同时还将建造一批商铺用房。他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金轩大邸商铺认购意向书》,意向书载明:仲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意向金人民币2000元,取得该公司所开发的小区商铺优先购买权,预购商铺面积150平方米,均价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的浮动),公司届时将优先通知他前来认购。
翌年6月,上述商铺获准开始预售,但开发商却未通知仲某前去认购。仲某于去年年初找上门去,要求公司按照意向书约定与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不把这份购房意向书当回事,对他说:如今商铺价格上涨,无法再按照原先约定的价格售房,更何况现在商铺已经全部卖完,至于2000元意向金可以全部退还。
双方交涉不成,仲某便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他认为,开发商应诚实守信,毁约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约定给他的商铺比当初约定的价格上涨了100万元,这应该属于他的投资获利,却给开发商侵占了。因此,被告开发商应赔偿他100万元经济损失。
购房意向书是不是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法律界也存在争议。仲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他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院长、庭长开庭审理疑难案件,在市二中院已形成一项制度,沈志先院长担任了这起上诉案的审判长。
合议庭认为:开发商在办妥了立项、规划等一应手续后,与购房者订立的意向书具有履行基础,同时意向书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因此是有效力的。意向书具备了商铺买卖预约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今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书面允诺,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议庭达成共识:开发商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属于违约,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意向书毕竟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仲某提出的赔偿要求也缺乏依据,基于以上考虑,合议庭经过反复权衡,确定开发商应赔偿仲某15万元人民币,并将收取的2000元意向金如数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