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食品公司与李某订立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经营食品公司所属饮料厂(非法人机构),期限三年。李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每天须生产产品500件以上,每件交承包费2元,不足500件按500件算,税费由其自行缴纳。之后,李某开始生产罐装饮料,但其在销售所产饮料时,因不能出具食品公司的发票无法与销售商结算,被销售商退货;其向工商局要求设摊销售,也因无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手续而未获准。因此,李某要求食品公司向其提供以上证件和发票,却遭到食品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食品公司答辩称提供证件和发票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未加约定,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问题的提出】
本案主要涉及到附随义务的认定和履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由于饮料厂只是食品公司的下属单位,属于非法人单位,不具有独立经营的行为能力,原告承包后,要以被告食品公司的名义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原告要求使用被告名称、营业执照、公章、发票等,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但被告不提供,原告就无法履行合同。因此,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原告的要求属于被告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被告应当为原告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条件而不提供,违反协助义务。因为附随义务不可单独诉请,因此,法院不得强制被告履行协助义务。但由于被告违反附随义务的结果,使原告的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存在的问题】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附随义务,以及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
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事人有约定才能产生合同义务,当事人没有约定就没有合同义务,但在现代合同法上,合同义务已不仅仅限于合同约定义务,这在民法上被称为“合同义务的扩张”。合同义务的扩张主要包括:(1)前合同义务,即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双方互有协助、保护和通知及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所要求的义务;(2)后合同义务,即合同终止后,按照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相互承担保密、协助、通知等义务;(3)附随义务,即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协助、保密、通知等义务。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而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1)注意义务。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相互都要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关注对方的事务,应当采取一切措施满足对方利益上的要求。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主观上有无过错,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产生注意义务。第二,当事人的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以及合同的性质不同,注意的程度也不同。如工程师和一般工人,前者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较后者就有较高的要求,前者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的,后者则不一定。因此,前者违反注意义务,后者不一定违反注意义务。
(2)协助义务。当一方履行需要对方提供帮助、辅助时,否则就无法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目的时,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比如,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提供场地,需要双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债权人指示,需要将某种物品送往指定地点,需要债权人必备一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债权人合作的事项;而债权人以无约定不予合作,致使债务人无法如期完成履行行为的,债权人应负受领迟延的责任。
(3)告知义务。合同双方对于事关对方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例如,如果给付的标的物有瑕疵,须将瑕疵如实告诉对方;出卖设备,应告诉对方对设备的正确装配,使用、维修、保养的方法;销售有害及危险物品,应告知如何运输、保管和使用。因标的物灭失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4)保密义务。一方当事人提供信息要求保密的,另一方有义务不泄漏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这些信息;因合同关系而了解对方技术及商业性秘密的,也负有保密义务;一方使用另一方的技术秘密,使用方有义务不向第三人公开秘密等。
附随义务源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善意为之。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从道德原则演化而来,因而其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较大的弹性,从而通过法官公平裁量,能够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样,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结果,可创造、变更、消灭、扩张、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就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形成的合同义务扩张。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为不可单独诉请的义务。即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不能诉请强制履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一方违反附随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本文关键词:承包合同、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