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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合同内容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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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合同内容条款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内容条款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应包括该条规定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除此之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再约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该条只是起到一种提示性的作用,一般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等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标的物的包装指:一、盛标的物的容器,通常称为包装用品或者包装物;二、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因此,包装方式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包装又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运输包装在我国一般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 


    关于数量,买卖双方可以具体约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损等事项。 


    关于质量,买卖双方可以具体约定标的的外观,品种,等级,型号,规格,花色等事项。 


    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可以具体约定是向法院起诉还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合同的结算是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款项往来而进行的清算和了结。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现金结算,一是转帐结算。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条款主要涉及到涉外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中,第十项即是“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涉外合同常用中外文两种文字书写,且两种文本具有同样的效力。鉴于文字一字多义的情况普遍,且两种文本的表述方法也容易发生理解中的争议。若合同在中国履行,最好明确规定“两种文本在解释上有争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外国履行的合同可考虑接受以外文文本为准。这样既公平合理又可减少争议。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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