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同法》第17章第一节专门规定了运输合同的一般义务,与一般义务相对应的是一般权利。
1、承运人不得拒绝合理运输要求的义务
这就是《合同法》第289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在此,《合同法》将义务主体限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主要是考虑这些承运人往往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服务具有公用事业的性质。
2、承运人按照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的安全运输义务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也是收取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代价。
3、承运人按照适当的路线运输的义务
《合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4、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义务
《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是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基本义务,是其购买运输服务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