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常识 >> 保管合同常识 >> 文章正文
《保管合同》保管人如何履行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保管合同》保管人如何履行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答:返还保管物也是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若合同规定返还期限的,则保管人非因不得已的事由不得提前返还;若合同未规定返还期限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返还,寄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

 

  依我国《合同法》第377条的规定,返还的物品一般为原物,但是在保管期间原物生有孳息的,保管人还应返还孳息。这项规定符合我国民法理论及其他民事立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378条的规定,如果保管物为货币,保管期间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货币,保管人只需返还相同种类(如人民币或外币)相同数量的货币,并不是返还与寄存的货币号码、版面、形式(佰元或伍拾元等)、新旧等一模一样的货币,因为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货币虽与寄存的货币有所不同,但并未导致寄存人的任何利益损失。同理,保管其他可替代的种类物,也可以依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质量的物品。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