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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私自借贷300万 违规无效返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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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私自借贷300万 违规无效返还本金
 
 
 

 


    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田某返还借款本金200万的诉讼请求。 
    
    2005年1月,被告田某因办公司缺乏资金,向原告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商借款暂用,原告同意向被告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300万元作为被告办公司的启动资金,该借款于2005年年底之前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将300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与被告。此后,被告在2005年内两次返还原告借款100万元,余款经多次崔要一直未还。 

    被告田某辩称,关于此笔借款,双方已经达成了新的借款协议,新协议约定该款于2008年年底前还清,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借条已经失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就此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业务系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明显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应属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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