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终止起争议 法院审理解忧愁
近日,平谷法院审结原告某安装公司与被告某投资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投资公司归还安装公司借款160万元,驳回安装公司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安装公司诉称,2003年6月10日,我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投资公司将某大厦暖通安装工程交于我方施工,我方向其交纳4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并约定此保证金在投资公司未归还之前为借款性质。后我方按照合同约定于2003年6月18日向投资公司交付借款240万元,但其却迟迟未安排我方进场施工,且其于2004年2月底已正式退出了正阳大厦项目,丧失了履行合作协议的可能性。依据合同约定,投资公司理应返还我方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我方支付利息。经我方多次催要,投资公司仍尚欠我公司160万元未能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返还借款16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 20.1万余元。
投资公司辩称,安装公司所述属实,只是因为我公司资金紧张,才未能及时还款。我公司争取在半年内将款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出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贷款;而企业自有资金短缺亦只能向金融机构贷款。为此,投资公司与安装公司之间有关借款的合同内容,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对该合同的无效,安装公司与投资公司均有过错,为此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借款方投资公司应将尚欠借款本金160万元返还给出借方安装公司。至于安装公司提出的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