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在催款通知书上盖了一个章,竟稀里糊涂地欠下100万元的债务,并且还被告上法庭???花费近两年时间,经过两级法院的二次审理,直到近日黄先生才总算是讨回清白身。
一张传票莫名欠债百万
2003年11月10日,某灯饰公司的总经理黄先生接到一张法院传票,内容是东陵区一家银行要求其偿还100万元的贷款。“我从来没向银行贷过这么大一笔款呀!”莫名奇妙的黄先生一打听才明白,这笔贷款是他哥哥向银行贷的。“可是,本该哥哥还的钱,我怎么成欠债人了呢?”面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黄先生,银行也没客气???拿出一张于2002年8月16日对黄先生哥哥下发的《贷款催缴通知书》。只见上面明晃晃地盖着黄先生单位的公章及本人签名。正是这张盖章的通知书,引来麻烦。
原来,黄先生的哥哥也做灯饰生意。1999年,黄先生的哥哥为拓展业务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但2000年贷款到期后,由于资金紧张,黄先生的哥哥没能按时还贷,并且一拖就是两年。
盖章是否有效双方各执一词
据黄先生介绍???2002年5月份,哥哥的公司停止了营业。不久,银行信贷员找到自己称,现在找不到你哥哥,希望你能转告哥哥让他还贷。同年8月16日,信贷员再次找到黄先生说,银行要求贷款两年以上的单位必须在《贷款催缴通知书》上盖章,以表示信贷员对款项进行过催要。对这个要求,黄先生有些犹豫;信贷员表示这仅是通知书,钱不是黄先生借的,也不是担保人,借款与其无关。考虑到兄弟关系,黄先生就盖了章。
可哪成想,银行以拖欠贷款为名将黄先生告到了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100万元的贷款及利息。
由黄先生盖了章的《贷款催缴通知书》成了庭审时的辩论焦点。银行称:这笔100万元的贷款到期后,黄先生的哥哥一直表示没有能力偿还。2002年8月16日,银行经过近两年催要,黄先生同意替哥哥来偿还这笔贷款,并在《贷款催缴通知书上》盖章。《贷款催缴通知书》上注有的“以上通知已收悉,我们将采取措施,积极归还本息”的字样,恰恰说明了黄先生同意承担这笔债务。
两次审理不需还款
去年8月17日,沈河区法院对此案宣判,100万元的贷款应由黄先生的哥哥偿还,驳回银行要求黄先生偿还贷款的请求。银行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过调查,市法院认为:《贷款催缴通知书》上注有“以上通知已收悉,我们将采取措施,积极归还本息”这句话,只是《贷款催缴通知书》上印有的格式化条款(每张通知书上都有这句话),而非黄先生和银行协商后的结果???仅能证明黄先生接收了这张通知单,并不能认定其承担了还款的义务。至于黄先生在《贷款催缴通知书》上盖章,不能构成债务承接和担保行为???因为该通知书上黄先生没有表示出承接债务和为其借款担保的意思,因此黄先生不存在连带还款的责任。今年8月19日,市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签名、盖章得谨慎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的盛亦江律师。盛律师介绍说:在生活中,签名和盖章不能随便使用,因为一旦签名或盖章,就可能发生法律效力,负法律责任。以前就曾发生过因无意中签字、盖章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比如说,两人平时关系挺好的,开玩笑时写个借条,结果却成为了日后索款的证据;有的在空白纸张上盖下印章或签下名字,别人却在名字上面写上类似于借款、转让或遗嘱之类的语言,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虽然根据事实,法院不会认定这些字据有效,但如果拿出证据证明这些字据的无效也是件难事。也就是说,一旦不能证明这些证据的内容是虚假的、不存在的,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案中的黄先生只是在《贷款缴纳通知书》上盖了印章,就给自己带来了两年诉讼这种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不管在什么时候,在签名和盖章前,应该考虑日后是否会引起纠纷给自己带来与事实不符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