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建筑公司给付通行公司报酬27万元并自行提走存放在通行公司的隔墙板。
2003年,建筑公司在某地承建了一项工程,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与销售商纷纷订立合同,采办货物。10月27日,建筑公司以其所属的二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通行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约定通行公司为建筑公司制作夹芯陶粒隔墙板约6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5元,合同总金额27万元。通行公司负责将隔墙板运至施工现场,货款批量结算。合同有效期自2003年10月27日至款清为止。
合同签订后,由于冬季即将来临,通行公司按照合同加紧生产,很快为建筑公司制作完隔墙板。11月11日至21日,通行公司依照建筑公司的要求,陆续将隔墙板968平方米送至施工地点,建筑公司当时均未付款。后来由于建筑公司与开发商产生矛盾,建筑公司撤出施工现场,没有继续让通行公司送货,致使通行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剩余隔墙板一直存放在通行公司。为此,通行公司曾找到建筑公司要求解决,因为建筑公司没有结款,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直意见。
通行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已交付部分货款4.3万余元,继续履行合同,给付剩余部分货款22.6万余元,自行提走剩余隔墙板。建筑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建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通行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定作合同关系存在,通行公司依约制作完成隔墙板并交付了一部分,对已交付部分,建筑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报酬;未交付部分,建筑公司亦应依约履行支付报酬,提取加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