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被告因为否认原告提供的工程量数额,并且以工程质量为由回避原告的调解意见,最终多付出3.5万工程款。
2004年5月,龙丰公司与扑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龙丰公司总包,为扑腾公司进行钢结构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签订即日,扑腾公司预付工程款总额的30%,余款随工程进度支付:钢结构进场付工程款总额的30%,钢结构安装完毕付30%,验收合格后支付8%,余款2%在3个月内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龙丰公司按照合同进行了设计,并按照图纸进行施工,扑腾公司先后支付了工程款33万元。工程安装完毕后,扑腾公司又在该工程上进行了施工,并投入使用至今。经过龙丰公司计算,该工程扑腾公司尚欠2.7万元未付,起诉要求给付。
扑腾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表示不认可原告提供的工程量数额。
为便于事情解决,龙丰公司提出对方只要付款1.5万元便可以调解解决,扑腾公司不同意。龙丰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该工程经鉴定总造价为38.5万余元。
法院认为,扑腾公司与龙丰公司约定了验收条款,龙丰公司按照合同施工,扑腾公司没有进行验收即进行了下一步工程,并已经施工完毕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双方约定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2%,该款应视为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担保金,龙丰公司在天车轨道处施工时存在一定质量瑕疵,其无权主张该部分报酬。判决扑腾公司给付龙丰公司4.5万余元,并负担5000元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