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 法官巧断案双方皆服判
近日,文登法院审结王某诉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10月,被告因其子结婚需要装修房屋找到原告。装修完工后,被告刘某支付原告装修费1000元, 2005年2月?日,被告之子又付给原告1000元。但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欠条没写明时间,原告以此证明被告在书写欠条时尚欠原告装修费3600元。庭审中,原告出具的2005年2月7日的收条能否从其主张的3600元中兑除成为本案焦点。
关于该焦点,原告主张被告欠付装修费3600元,并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原告认为,该证据虽然没有注明出具日期,但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3600元装修费的事实。针对该欠条,被告提交了2005年2月7日的收到条,主张该收据出具于欠条之后。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收据虽然载明了出具时间,但因原告提交的欠条上没有注明出具日期,且原告对自己主张欠条的出具时间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亦未予认可,无法判定两张结算凭证出具时间的先后。从证据的证明效力上看,欠条与收据均为结算凭证,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故被告提交的收据可以冲抵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支付原告装修费2600元。
法院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