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结一起因电视内容过于敏感被停播而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
二中院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博昭伟业舞台设计有限公司因中国第一个谈话类性节目《面罩》舞美及制景而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世熙传媒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世熙传媒公司给付博昭伟业公司承揽费七千元的判决。
世熙传媒公司制作的《面罩》节目定位为与“性”和“情”有关的节目,揭示了中国公众普遍存在的性心理和性社会问题,但由于内容过于敏感,电视节目《面罩》被国家广电总局通知停止播出。为制作该节目,2004年11月3日,博昭伟业公司与世熙传媒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博昭伟业公司承接《面罩》样片的舞美设计及制作,保证达到世熙传媒公司认可之效果图效果。同年11月8日,博昭伟业公司完成了《面罩》样片的舞美设计制作及全部搭景工作,世熙传媒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在《面罩》样片实际拍摄过程中,世熙传媒公司认为博昭伟业公司制作的三扇门不符合制作节目要求,遂自行更换了三扇道具门。嗣后,世熙传媒公司以博昭伟业公司完成的舞美设计及制作未达到要求,造成部分接受采访的当事人信息暴露,使节目无法通过审批,不能及时播放获得收益为由,拒付承揽费。博昭伟业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世熙传媒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后世熙传媒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签订的《面罩》样片舞美及制景协议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仅为承揽方博昭伟业公司承接的《面罩》样片的舞美设计及制作保证达到定作方世熙传媒公司认可的效果图效果,未约定检验期间。博昭伟业公司完成《面罩》样片的舞美设计制作和布景工作后,世熙传媒公司在节目拍摄前并未对博昭伟业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博昭伟业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世熙传媒公司接受该工作成果后,不管其是否完全使用,其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录制第二天付清剩余的7000元,逾期支付即构成违约。世熙传媒公司在《面罩》样片实际拍摄过程中,认为博昭伟业公司制作的三扇门高度不够,拒付承揽费理由不能成立。虽然该节目不能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但不能影响加工费的支付。为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