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加工有瑕疵拒付款 无依据被判履行合同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判令北京三明工贸公司给付郭某与肖某加工费6.7万余元。
2005年4月,郭某与肖某为三明工贸公司带料加工安装门窗,两人为三明公司实际安装了1238.12平方米,安装费用共计14.2万余元。在施工过程中,三明公司支付给郭某与肖某施工费用6万元。郭某两人施工完毕后,三明公司于2005年12月14日向郭某与肖某出具了安装门窗工程结算单。内容为:郭某门窗工程量:总面积1237.12平方米,合款14.2万余元;扣款1.5万元,已付6万元,应付款6.7万余元。但三明公司至今未给付其他欠款。为此,郭某与肖某要求三明公司给付欠款6.7万余元。
三明公司认为,郭某两人安装后的门窗有损坏现象,该公司已将门窗进行了再次修复,实际费用大于已扣除的1.5万元。将差额扣除后的剩余加工费可以一次性支付给郭某两人。
法院认为,郭某与肖某为三明公司安装门窗后,三明公司为其出具结算单,该结算单系双方结算的依据。现郭某两人持该结算单要求三明公司给付加工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因郭某两人所安装的门窗已交付三明公司使用,且在双方结算时已扣除部分费用,故三明公司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