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商事 >> 民事商事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10-12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8-10-12
执行日期:1988-10-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粤法经行字第86号《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情况很复杂。原则上是应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务人应依法履行义务,主管单位要负连带责任。但对有一些主管单位已撤销,无法寻找应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的,基本上可按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办理。即:主管部门一般是指企业申请登记表上裁明的主管部门(即:直接主管部门),若企业及其主管单位均已撤销、歇业,不能再追诉其他单位的,应依法通知原告不予受理,或裁定终结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的请示 (88)粤法经行字第8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有些案件的被告及其直接主管单位(开业申请登记表注明之主管单位)在诉讼以前或在诉讼过程中,均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其他部门撤销,或已主动申请登记歇业的情况,对于这类情况,被告所负债务应由其何级主管单位承担的问题,有两种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1985年8月20日国发〔1985〕102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和钧院法(研)复〔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以及适用民诉法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等有关规定的精神,上级主管单位应否承担下属倒闭企业的债务,关键在于申请成立下属企业时有无严格审核和所申报的下属企业是否为独立法人。对于申报不实、审核不当或在下属企业为非法人单位的,无论是负债倒闭企业的哪一级主管单位,均应对下属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认为上述几个文件提及的“主管部门”均系指企业申请登记表上载明的主管部门(即直接主管部门),不能作任意性扩大解释和无限度地上溯其主管部门。因此,若企业及其直接主管单位均已撤销、歇业的,应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终结诉讼。

  我们倾向于上述第二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88年3月11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