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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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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198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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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9民他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89-10-5
执行日期:1989-10-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字(1989)138号《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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