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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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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9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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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复[1990]13号
发布日期:1990-9-11
执行日期:1990-9-1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0)73号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研究认为:个体工商户周福军发现自己七千八百元金额的记名存折丢失,立即向其存款的徐水县工商银行金融服务所打电话声明挂失。该所工作人员接到挂失电话后,查实上述存款确在本所,但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止付的登记手续,致使该存款挂失后被他人冒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折)挂失的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第75条、第106条的规定,徐水县工商银行金融服务所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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