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商事 >> 民事商事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0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990-9-11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复[1990]13号
发布日期:1990-9-11
执行日期:1990-9-1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0)73号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研究认为:个体工商户周福军发现自己七千八百元金额的记名存折丢失,立即向其存款的徐水县工商银行金融服务所打电话声明挂失。该所工作人员接到挂失电话后,查实上述存款确在本所,但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止付的登记手续,致使该存款挂失后被他人冒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折)挂失的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第75条、第106条的规定,徐水县工商银行金融服务所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