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商事 >> 民事商事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8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1998-1-13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7]10号
发布日期:1998-1-13
执行日期:1998-1-13
 

  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川高法[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注册资金、证明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按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