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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讨债十大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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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讨债十大伎俩
来源/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08-4-24 浏览次数: 27
企业逃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
。就是通常所谓的“大船搁浅,小船逃生”。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务留下,却设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
      (二)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
。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新企业向原企业交租赁费,低廉的租赁费可能已使用或连职工基本生活费都不足,更别说偿还欠款了,除非出现企业破产情况,否则院也无实际执行已租赁的资产。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会造成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内迅速获利。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而我们对信贷资金的监管转而间接面对承包者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极大地削弱了我们的监管力度。企业在最后破产无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逃废
      (三)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
。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原企业有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定代表人承担务。等到我们索时,对于所欠贷款,原企业已是虽有草屋若干,实无糙米一把。
      (四)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
。企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先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给新公司一笔款项启动,新公司则另行选址建厂,同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可以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而且还可将安置费投资入股新企业。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权部门。这种做也就是所谓的"金蝉脱壳"。
      (五)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
。企业在兼并、联合后,原有承贷人取消,使得贷款的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一种是在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务则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之间却不构成务关系,追无门。另外一种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将一个企业分离为两个企业,再由其中的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实施“兼并”,以此来甩掉贷款包袱。 六)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一些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作为逃废的工具,借一个分厂或车间改成股份公司,计算总资产时却把整个企业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对外不承认务;或将原厂的机器设备,按一定条件比如按分流人员多少带入新企业,或由外单位借用部分资产,组成新的合作体,将原单位务抛在一边。使原企业资不抵程度更加严重,大量贷款被原来的空壳企业承担,造成务悬空。
      (七)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
。出于局部利益,借企业改制名义,“假破产”真逃。破产前催时,企业就会以“稳定”为借口,把责任推在职工身上,造成企业一直处于“在破产进行当中”的状态,一直在破,却一直也破不掉。破产不停产,不执行“关门走人,资产变现”的政策,原班人马、原有资产,一边搞破产,一边换块厂牌再生产,破产案件却无限期拖下去。另外,由于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实行审批制,企业从申请破产到进入破产程序将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经营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将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的变现和评估也由于相关部门内部操作,在扣除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等后,对权的清偿已几乎只能“画饼充饥”。
      (八)利用拍卖方式逃废
。企业破产后进行所谓的公开拍卖,却实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买主,定好价位,在竞价时一锤定音,以低价成交,不给其他买主竞争机会,貌似公平,但却使得权部门根本无从着手。
 (九)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
。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贷款客户人主体就消失,似乎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黑户”,即使明知其所谓赖帐,按目前各种规定,权方也没有从容有效的手段收回贷款。有些企业就钻这个空子,故意不参加年检,在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下来之前,将有效资产处置一空,然后关门走人,形成“三无企业”,即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权部门追贷无门。
      (十)利用主动设计“被诉讼保全”逃废
。企业在经营困难或者了解到权部门要对其采取律手段时,就策划由其能控制的关联企业或其它关系较好的权人与其串通,自编自导自演一出诉讼把戏,原被告双方与院协调配合,将企业的全部资产查封,致使其它院无重复查封,而企业仍会暗中继续使用该资产正常生产经营。通过打官司,使欠企业的有效财产得以先行“合”转移,使其它权部门权落空,面对此种“周瑜打黄盖”现象的时候,权部门也只能“望厂兴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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