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一年官司五年执行:离奇欠薪案后的逃债伎俩
邓安邦工程欠款案看似离奇复杂,实际上并不少见,发包人破产,工程投资者更改公司名称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是追讨欠薪难的其中一个原因。如何从制度上遏制恶意逃薪,农民工如何及时追讨欠薪防患于未然?
新快报记者 邱彦文
林洁婷 文/图
转移财产逃债不法公司惯用伎俩
2005年6月,就邓安邦工程欠款案,记者曾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去采访函,除了就此事与高院沟通、反映,也希望高院作为上级法院能够对邓案作出明确的判断答复,然而,到记者发稿时止,高院并未回复。
记者咨询相关法律界人士,法律界人士认为,邓案中涉及到了利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不仅具有典型性同时也具有普遍性。
法律界人士认为,像邓案中这样利用更改公司名称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事件目前并不少见,这些案件表现出来的共同特点就是,一些公司、企业以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非法转移和分配财产等方式,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藉此逃避债务。有的甚至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
法律界人士表示,邓案明显地有上述的部分特征,这也是一些不法公司、企业逃避债务时的惯用伎俩。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些行为违背社会诚信,不仅严重侵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妨害公司、企业管理,而且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鉴于这种现象广泛存在,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五)草案作出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受到惩治。
实行债权凭证制度
相关法律界人士说,在当前市场经济生活中,恶意逃债行为非常严重,这种行为对社会信用关系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如何解决恶意逃债行为可以说是保障我国社会信用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而对于如何解决该问题,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本方法还在于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民事程序法律制度。
这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必须实行债权凭证制度。就是由人民法院给债权人制定债权凭证,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领债权凭证。此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随时凭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
其二是建立悬赏公告制度,也就是由人民法院以公告的形式,要求社会各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其三是形成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单位应将其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财产向法院申报。同时法院应限制其用公款高消费行为。并对于超出在法院限定的申报财产范围内进行消费的财产予以执行。
其四建立完善的信用登记制度,即将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收集在一起允许公众查阅。
三种途径追讨欠款
对于邓安邦以及民工目前应该循什么途径追讨工程款和工资,这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从所知的情况来看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向执行法院申请“轻出公司”为追加执行人;
二是向更高级法院寻求撤消“轻出公司”违法抵押酒店的行为;
三是与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协商,从拍卖酒店所得的款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钱清偿债款。
法律界人士说,从他的经验来看,邓安邦以及民工最有效的追讨方式,就是向法院申请“轻出公司”为追加执行人,目前最高院发出《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藉着通知带来的效应,他们的欠款欠薪有望得到政府的关注。
记者了解到,邓安邦和欠薪的民工正准备向阳江中院执行庭发去追加执行的律师函,要求“阳江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为追加被执行人。该案未来的执行情况将会怎样,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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