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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欺诈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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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欺诈及防范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和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 买卖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标的;
(三). 数量;
(四). 价款或者报酬;
(五). 质量;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 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 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 质量约定不明确;b. 履行地点不明确;c. 付款期限不明确;d. 违约责任不明确;e. 付款方式不明确;f. 履行方式不明确;g. 计量方法不明确;h.. 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5. 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四.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 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 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 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 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 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 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五. 案例
1. 1999年8月29 日,李某以某土产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名义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黄麻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黄麻数量为200吨,每吨价格1810元,买方5日内向卖方预付款10万元后,卖方即发货。同年9月2日卖方来电称:"李某无权代理我方签订合同,该合同对我方无约束力。"但买方已将10万元预付款汇出,后查明李某原系买方业务员,但订立合同时李某已辞职,当了解到买方需求,认为可以为原单位拉到业务,但这时该单位并没有这批货物,合同根本不可能履行,因而给买方造成损失。该案就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行为。
2. 1999年6月上海某单位因夏季来临,需装一批空调,价款为45万元,空调销售单位因业务数额较大且订货单位较可靠便在订货单位押一张空白支票的情况下同意先提货。提货后卖方将买方出具的支票入到自己的开户行。三天后,银行通知,支票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因为支票上的印鉴与银行预留的出票人印鉴不符。卖方找买方换票时,买方承认账上没有这么多钱,只能先付15万元。卖方无奈只能先接受15万元,但余款经多次催要,一直被买方以种种借口推托,后起诉到法院经过一、二审虽然胜诉,但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使资金不能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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