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在手并非胜券在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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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在手并非胜券在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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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7-29 浏览次数: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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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打下欠条 效力不予认定
江某在李某开办的窑厂打工,后来李某嫌劳动强度太大想走人,但因为工资支付问题双方发生分歧。之后,江某请李某到酒店吃饭,酒足饭饱后,江某要李某为其支付工资,李某予以拒绝,江某便要李某为其书写工资欠条,李某仍然拒绝。江某突然恶语相加,威胁李某说,不写工资欠条,就将其扔到河里淹死。迫不得已,李某只得按照江某的要求写了1800元的欠条,江某拿到欠条,胸有成竹地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欠款1800元。李某辩称自己并不欠江某的钱,欠条是受迫情形。法院经审理,查明欠条确系李某受江某胁迫所写,于是判决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提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为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近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欠条还债本没有错,但是法院要审查欠条是否为债务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欺诈胁迫书写的,欠条的证明力是无法被法律认定的。江某错就错在采取了不合法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付赖者还得用合法的方法解决
老板个人借款 状告公司败诉
罗某拿着8张借据将某公司诉至法院,罗某称:该公司经理赵某曾经提出向罗某措款,说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由于罗某认为该公司资产雄厚,偿还借款没有问题,因此有求必应,分8次借给赵某494000元,由赵某以个人名义向罗某具借条。罗某一直没有向赵某进行催要,更没有到该公司问询。不料,天有不测风云,赵某突然去世。罗某到该公司要求还款时,公司却说他们根本没有因为生产经营向罗某借款,也根本不知道赵某向罗某借款的事,因而拒绝偿还。赵某诉求法院要求该公司还款。法院经审查,借条上只有赵某个人署名,既没有公司的盖章,也没有注明用于公司,最为关键的是,罗某无法提供证明证明该借款系赵某为公司所借,法院也无法查实这一点,因此判决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提示
冤有头,债有主,一般情况下要查清债主是谁不是什么难题,但在涉及到单位借款的情况下,就应该予以注意。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究竟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必须弄清楚,而且要在证据上反映出来。如果是职务行为,应该有单位的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借款确是为公司所用。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就很有可能陷于索债无门的境地。额度大的借款最好要求要有人或物的担保,同时要时刻注意借款人的还债能力。
写借条没借款 依事实输官司
田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20万元,证明是一张李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但李某辩称,自己虽然写了20万元的借条,但实际1分钱也没有拿到。原来,田某与李某之间并无真实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由田某与另一人冯某以可以承包工程为由,欺骗李某为冯某欠田某的2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写了虚假借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句话,这是我国基本的诉讼原则。法院自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但是如果离开证据,就无法确定事实。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只能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一方的口头辩解与法官的主观臆断。如果查实并无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有所谓的“欠条”作为证据,但由于证据的证明内容本身是虚假的,因而不能得到法律认可。不过由于书面证据力毕竟较强,要予以推翻并不容易,因此我们在经济往来中书写条据要慎重,避免官司缠身。
非法传销欠款 不受法律保护
掉入传销陷阱的张某将邻居王某等人作为下线发展进去,在张某的引诱下,王某满怀信心地交纳了 11400元。后来传销被有关机关查处,王某、张某和所有的传销受害者一样,都落得个血本无归。家中已经步履维艰,老婆孩子怨声载道。王某觉得是张某作为上线害了自己,缠着张某为自己打了两张共计8794元的欠条。欠条到手,又几次三番的要张某按条子还款。张某自己也是受害者,对于书写欠条更是懊悔不已。面对王某的上门要款,恼羞成怒,一把抢去撕了欠条。王某赶紧抢夺也只保住两个半边欠条,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所谓欠款系非法传销所为,故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提示
欠钱还债,天经地义,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真的欠了钱,法院也不会判令还债。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最终输了官司,就是因为非法传销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传销为法律所禁止,因为非法传销产生的欠款也自然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同样,对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法律也不会保护,即使欠条“证据确凿”,也不能打赢官司。
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不乏经济往来,或人情或为利,但多要审慎。非法的不能借贷,害人有害己;借了也要到期催要;借条要保管好并且借款人要本人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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