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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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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本站整理摘录 发布时间:2008-3-27 浏览次数: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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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徐文源
近年来,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严重困扰了法院的工作,也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而且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执行难的问题已引起中央领导和各级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为此专门发布了中发[1999]11号文件,明确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执行年”\“清理执行积案”等专项执行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近阶段,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1.近几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2.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执行的难度越来越大。
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部门及个人,为了金钱、人情、关系,或从地方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配合,甚至多方阻挠。
二、执行难的形成原因
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形成决非一朝一夕之事,其成因也决非一种,而是众多社会原因、历史原因混杂一处,经过长时间“发酵酿造”而成的。
1.现行法律的缺陷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如民事诉讼法对权利人申请执行规定的期限较短,短的六个月,长的也只有一年。因此,当事人为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不是法院想执行就能执行的,结果只能是执行积案越来越多。
2.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这一点很突出地表现在我国传统的“赖帐逃债”不良文化上,例如,“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间俗语,就是这种传童撼文弧惩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种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蔓延。比如,对欠债不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欠债企业破产关闭后,对企业经营者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之有机会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孳长的肥沃土壤。
3.现行的司法体制和法院管理体制不完善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有的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为保护当地经济发展或其他原因,利用职权干预法院执法,甚至在严肃的执法活动中弥散着庸俗的社会关系学味道,致使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行使执行权。这正是中央11号文件所指出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权力基础,其所导致的司法不公和执行受阻,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另外,法院执行力量不足,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装备落后等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我国自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生活空前活跃,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日益增多。这样,执行案件的数量、类型和难度也就相应的增加和提高,导致执行工作难度增大。
三、缓解执行难的对策
1.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鼓励公民学法、知法、护法。我国是个崇尚法治的国家,但是国内一些公民虽敬法却不懂法,畏法却不知法,法律实际上成了他们嘴上叫着响,心里歪着想的东西,由此造成他们信用观念的扭曲。部分申请执行人,一律不论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只管督促法院执行,不执行不行,拖延执行不行,执行不力更不行。而被执行人呢?消极对待应承担的义务,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消极抗拒执行。因此,要解决执行难,普法教育刻不容缓。通过教育,使申请人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在执行中,只要法院执行人员严格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采取了执行行为,穷尽了法律手段,那么,即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全部得到实现,也应当认为法院已经尽到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同时,也让被执行人知道不自觉履行的后果。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走出执行难的怪圈,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大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努力提高执行效率。要做好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出路在改革。具体措施:(1)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这是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任务。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统一协调、统一管理。(2)推进执行机构改革。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理顺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关系,要有一个便于实施行政领导和司法监督权的机构载体。(3)加强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执行权运行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具体措施是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应分离,分别由执行员和执行法官来行使,建成裁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4)探索执行方式改革。这是提高执行结案率的有力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利益分配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执行工作应适应这一变化,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式,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兑现。同时,要摒弃计划经济时期的执行思维,将债权的实现从现金的支付,所有权的变更扩展至经营权、使用权的转移,债权转股权,返租经营等方面,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更大的空间和广度。
3.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努力清除地方保护主义这颗毒瘤。我国的司法体制是一个地方化的司法体制,这是现实的体制,也是法律规定的,法院院长由当地人大选举任命,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以权压法的现象难以避免,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司法权地方化和“人缘”、“地缘”关系问题,切断法院、执行人员和社会之间非必要的联系,在二者之间建立一定的“屏障”,形成必要的距离。
4.加快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步伐,解决因现行法律欠缺而造成的执行难问题。我国还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其他法律有关执行的规定不够详细,使被执行人有不少漏洞可钻。如我国的《公司法》中无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条款,在执行实践中,公司的股东实施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事混同、帐薄混同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给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群体造成损失。被执行人往往以《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为借口,使执行人员无所适从。执行工作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执行难的状况,制订独立、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成为了势在必行的任务。
5.提高执行人员自身素质,确保司法公正。法院自身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组织、指挥、协调、判断和独立工作能力且身体素质较为良好的执行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总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行之有效的当前措施,也应当研究长远的改革方案,使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不断推进而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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