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执行难”直接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而细究其原因则会发现,被执行人之所以难找,大多数都是为躲避债务而藏匿;被执行财产之所以难寻,除了部分案件确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以外,相当数量的案件被执行财产都被债务人以躲债为目的进行了转移和隐匿。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的这种逃债行为直接增加了法院执行的难度,耗费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客观上严重阻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为了有效地缓解法院执行的压力,对这类债务人逃债现象进行研究,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治措施就显得非常必要。
被执行人逃债的主要原因
(一)信用缺失。我国是传统的礼仪之邦,有句话叫“人无诚信而不立”。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的刺激,诚信教育的缺失,欠债还钱已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整个社会对于信用的漠视,使债务人可以毫无顾忌地不讲信用,采用非法手段故意逃债。
(二)据以执行的依据裁判不当。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机关的生效仲裁、公正机关的生效公正债权文书是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但是有时候裁判机关对债权债务之争未能作出正确的裁判,引起被执行人不满,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引发故意逃债行为。
(三)逃债代价低。债务人逃债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极大风险,但是对于债务人而言却几乎无风险,如果逃债成功,则债务无需清偿,即使逃债未成功,充其量恢复到未逃债时的状态,逃债风险如此之低,也难怪债务人千方百计地逃债了。
(四)债权人债权保护意识不够,使债务具有逃脱的可能性。在我国,公民对债的意识不强,债的氛围也不够,债权保护意识差。如常见的自然人借款,许多债权人不具有要债务人出具欠条的意识,也有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但是没有要其提供担保的意识,这就为执行程序中债务人逃债创造了成功的可能性。
被执行人逃债手段分析
逃债手段多种多样,笔者根据执行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在此将被执行人逃债手段作如下分析:
(一)公司、企业逃债手段:
1、企业利用破产制度进行逃债。主要手段有如下几种:
(1)政府指令破产,目的不在于还债,而在于逃债。
(2)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3)低估破产财产价值,从而降低清偿率。
(4)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偿债财产。
(5)恶意扩大破产债权的范围,从而降低债权清偿率。
2、公司利用有限责任逃债。有限责任是一种将公司债务与个人财产相隔离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刺激投资意识的企业机制。这本是对公司投资人的一种保护,但实践中却成为逃债人抽逃资金、空壳套钱的工具,法律上虽有“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但实践中若想真正“揭开公司面纱”难度非常巨大。
3、同一股东注册多个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在执行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同一股东设立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一公司负债后,股东即将该负债公司财产转移至其他公司名下,从而使法院在执行时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境地。
(二)个人逃债手段花样百出,常遇到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主体消失。即债务人及其财产下落不明,从而使法院无法执行,这也是个人逃债最常用的一招。
2、利用基本生活保障进行逃债。债务人在借债后或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采取转移、隐匿等手段使自己财产迅速减少,只保留维持生活必需的财产,而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财产法院是无法强制执行的。
3、虚伪处分财产。个人财产由于数量较少,又无需向社会公示,债权人无法对债务人财产实行有效监督,这为债务人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虚伪处分主要有如下表现:
(1)债务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归一方所有。夫妻协议离婚,债务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归另一方所有,更有甚者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利用法院的生效裁判,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确定归一方所有,从而对抗法院执行。
(2)虚伪抵债。债务人将财产用来抵偿虚假债务,使自己丧失偿债能力,导致法院无财产可执行。
(3)设立虚假优先受偿权。债务人和案外人串通,伪造证据,对被执行财产设立虚假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对抗应受清偿之债权,达到逃债目的。
4、利用执行期间逃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执行中,债务人诱使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却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协议到期后,其通过种种手段,千方百计延误时间,最终使债权人丧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彻底丧失法院强制执行力的保护。三、遏制被执行人逃债的几点建议
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的种种逃债行为,阻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笔者认为,针对恶意逃债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进行遏制:
(一)执行中应以债权人利益为本位。案件执行过程中,在遇到一些模糊问题、理论上有争执的问题时,应当采取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取向,偏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穷尽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应穷尽执行措施,依法用活、用足扣押、查封、冻结、划拨、搜查等强制手段,力保债权得到清偿,不让逃债人得逞。
(三)发动社会力量,打击逃债行为。
1、设立悬赏举报制度。对隐藏、转移、毀损、变卖被执行财产逃债的行为以及故意躲藏逃避执行的债务人推行悬赏举报制度。鼓励知情者积极举报,并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物资奖励,该笔费用最终由逃债人承担。
2、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人民法院对可能存在隐匿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可以限制其高消费活动,鼓励群众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举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活动,坚决予以处罚。
加大对逃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逃债能够使债务人免予清偿债务,所以,债务人或多或少都有逃债的倾向,但是其在逃债时,一般会进行利益上的衡量,如果逃债将使逃债者处于灾难性的境地,相信其是不会冒险逃债的。所以法院必须加大对逃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逃债者及其协助者的处罚决不手软,符合拘留、罚款条件的,依法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立逃债者黑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对逃债者建立黑名单,在互联网、广播电视电台、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将该名单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同时告知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对逃债者在贷款、注册新公司、购车、购房、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使其付出惨重代价。
定期开展维权宣传,提高债权人债权保护意识
实践中,债权人债权保护意识不够,是债务人逃债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故加强债权人的反逃债意识非常必要。
国家应加强信用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
逃债是债务人不守信用的极端表现,揭示出我国的市场信用存在严重问题。纵观市场信用较好的发达国家,它们都有非常完善的信用制度方面的立法,美国关于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约有15项之多,包括《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欧盟的《欧盟数据保护纲领》也是十分著名的关于信用制度的立法。反观我国,虽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立法基本原则,但是目前尚且没有一部关于信用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信用制度基本框架尚未形成,故加强信用法律建设,推进信用法律化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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