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买卖合同中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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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又称“契约”“协议”,我国《合同法》和社会实践中常用的有十几种合同类型,而买卖合同无疑是最基本、最重要也是最常用的一种合同类型,作为电线电缆企业来说,几乎每天都将签订大量的产品买卖合同,其中的很多细节问题都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就电线电缆买卖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作出探讨,与大家共勉。
订立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凡依法成立的合同均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如投标属于要约,中标则属于承诺,而招标则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无要约的法定效力,当事人一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承诺,无特殊情况的话合同就已经成立了,电线电缆行业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时就生效,一般情况下,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即生效,但有时合同成立时不一定立刻就生效,如: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生效时间,或者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在近期铜价不稳定,企业风险较大时,电缆企业可约定买方预付款到账后生效。如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先取得法人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在本人经历的一次投标过程中,一家电缆同行的投标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本身却无法律效力,因为其注明的委托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最终被取消投标资格,错过了一次很好的竞争机会)。公司制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一般的分公司则不具备,因为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所以在出具委托授权书时,投标人或委托人不能注明**分厂或**分公司,否则无效。
电线电缆买卖合同一般大多为格式合同,作为卖方的电缆企业均应常备有经专业法律人士审核后拟定的格式合同,以提高办事效率,当然在签订合同是也可以由买方提供格式合同,因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其合同内容往往会在基本合法的前提下更加倾向于自己或对自身有利,有时还会出现“霸王条款”,所以,法律规定:若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并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按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作出解释。
电线电缆行业买卖合同一般有以下条款:定义、合同标的、供货范围、合同价格、付款、交货和运输、包装与标记、技术服务和联络、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保证与索赔、保险税费、合同的变更修改、不可抗力、合同争议的解决等等。
定义一般是就合同内容及附件中的相关专用名词作出详细的解释。
合同标的即为电线电缆及相关产品。
供货范围中应对各种型号规格电线电缆的数量及其误差范围作出详细准确的规定,交货数量一定要符合买方要求,以免数量错误,买方拒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合同价格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把握好合理的价格相当重要,特别是自2005年以来铜等电线电缆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特殊时期,有时一天之间每吨就可能相差好几千元,对于每个电缆企业来说都具有相当大的风险,比如:投标活动有时需要数天时间才能确定中标方,所以在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报价部分一定要注明其有效期,因为招标方一旦作出承诺,即确定中标方以后中标方就必须履行合同而不能再随意更改,否则招标方有权扣除我们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而如果此时遇到铜价暴涨,企业必定会受大巨大的损失。
付款:应约定采用的货币种类(国内均应为人民币),以现金还是汇票的形式,付款的时间和相应比例都应约定明确。有时因太苛刻的付款方式会造成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超出合理的预算范围,我们电缆企业不能接受,也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付款方式中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定金,电线电缆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预付款即为定金,此时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因为两者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对于定金,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而如果作为卖方的电缆企业不履行合同则要双倍返还给对方。而“订金”无此效力。
交货和运输:应约定明确的交货时间和地点,何种运输方式(汽车、火车、货船、飞机等),对于约定的交货时间作为卖方的电缆企业可以在交货期限前的任何时间交货,一般不应推迟,否则属于违约,将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如赔偿或罚款,同时会对企业的良好信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诚信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如果确实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无法交货的,则应提前与对方友通过好协商解决。
包装与标记:一般均采用成盘或成卷包装,对于出口电缆有的则要求成箱包装,并应符合出口产品的相关规定。无论采用何种包装方式,都必须足以保证电线电缆安全无损是运抵指定地点,外包装上除应标有型号规格,数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有关内容外,成盘或成箱包装的还可以应要求标明买方所需的相关信息,如工程名称等。对于电费盘具的费用可以约定免费提供或约定收取压金并由卖方主动回收。
技术服务和联络:当电缆需求方要求卖方就电线电缆基本知识、安装敷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知识进行培训或现场指导时,应积极响应对方的相关合理要求,并应一直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
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对于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常规产品,可以直接写明“符合GB/T12706-2002、GB9330-1998或GB5023-1997”等即可,凭卖方样品生产的,应当封存样品。对于无明确标准、无样品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以另行签订技术协议,技术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原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VV22型电缆标准规定其内衬层可以为挤包也可以为绕包,绝缘识别方法可以为数字也可以为颜色,电线电缆各生产企业之间不一定统一一致,又如对于计算机电缆、低烟无卤电缆、耐高温电缆、环保型电缆等特种电缆签订这样的技术协议就显得十分重要,可以更清晰的表达所需产品的各项性能要求。技术协议内容的不同其产品质量等级也不一样,价格就会有一定差异,所以业务人员签订的技术协议应由公司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把关、审查,以防买卖双方因此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保证与索赔:此项一般是就电线电缆产品的质量和交货期如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作出的损害赔偿或承担违约金的规定,订立合同时应认真仔细地讨论其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保险、税费:如果是买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大多要求与买卖行为相关的保险、税费由供方承担。
合同的变更、修改: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面的修改,如确需对相关条款、内容作出变更、修改的,则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立。
不可抗力:《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爆炸、战争等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尽快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相关证明。
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引起的争议一般应先由买卖双方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国法律规定采取“或裁或审制”,就是说只能约定仲裁或诉讼其中的一种:约定仲裁的,双方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不能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约定诉讼的,只能向有关法院起诉,不能仲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只能向法院起诉。需要大家关注的是:对于仲裁或诉讼地点的约定在签订合同应引起当事人的足够重视,因为虽然法律规定应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或审判,但在现实实践中不可避免是会出现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双方均希望由对自己有利的地方来仲裁或审判,对于约定买方所在地法院、仲裁机构的,作为卖方的电缆企业应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订立合同作为现代化企业经营活动中十分重要的一项业务活动,各方均十分重视,同时由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涉及法律、政策、市场、财务、产品特性等相关专业知识,所以加强对相关业务主办人员、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就显得相当重要。对于特殊和重大合同项目还应建立集体审查制度,组成由销售、财务、生产、技术、质量、供应等职能部门构成的合同审查组,从各个度角度对合同内容进行把关,从而为领导的最终决策、批准实施提供充分的依据, 也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合同制度涉及较多相关专业知识,以上是本人在平时工作、学习中的一些理解与总结,还有待进一步加深探讨和研究,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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