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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银行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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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银行债权保护
来源/作者:讨债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7-11-28 浏览次数: 12

      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你急不急?国家的钱贷出去收不回来,而且是恶意逃废债务,那就更不是一件小事。众所周知,商业银行特别是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是依靠放贷收贷赚取利息差额赢利的。如果不良贷款比率过高,不但银行自身经营难以为继,而且它还关系到国计民生,对国民经济建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就像一颗毒瘤,侵害着国民经济健康的肌体,如不尽快割除,势将影响金融、政策和社会的稳定,害莫大焉。
    企业逃废债之风,就象一个毒瘤在经济领域内蔓延,已经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措施办法。各商业银行更是不敢懈怠,使尽浑身解数,尽管饱尝酸甜苦辣,但收效甚微。逃债之风此起彼伏,花样百出。银行就象是端着脸盆救火的消防员,杯水车薪,无可奈何,缺乏应有的手段和办法。要从根本上割除毒瘤,消除危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重点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金融立法。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提请立法机关将恶意逃废债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范畴。在《商业银行法》、《刑法》关于金融犯罪专章中增加制裁、惩处、打击悬空、逃废拖欠银行债权行为的法律条款,明确借贷不还、肆意挥霍信贷资金,是侵占、贪污、挪用国家、集体财产的犯罪行为,将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从法律上规范借贷行为。如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司法机关无法立案,也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此外,将银行的债权与其他的一般债权加以区分,放宽诉讼时效,享有永久追索权。在企业破产、承包、分立、租赁等经营过程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债权银行要自始至终参与全部过程,未经债权银行参加的企业改制行为,司法部门应宣布其行为无效,属违法行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政府官员支持怂恿企业逃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遏制逃废债的根本措施应是依赖严肃的法律惩戒,使巨额的惩罚性违约金和其它措施成为逃债者不敢逾越的“雷池”。建立完善的债务追偿机制、债权救济机制、讨债服务机制,尤其是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等等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做到让逃债者逃债不成,并付出高额的还债成本,这才是根本所在。
    2、地方政府洁身自好,规范自身行为。在法律的授权监督之下,地方政府要克服只顾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的观念和行为,不能以社会稳定、安置下岗工人等为理由,支持怂恿企业逃废债,逼迫银行让步,不让银行参与改制或只是徒有虚名。地方政府要真正担当起既维护社会安定,又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正确处理好银行与企业、地方与中央的关系。
    3、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启动信用体系的惩罚机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我们全社会各部门和每位公民共同的责任。从前些年的“三角债”现象到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从地方政府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到司法机关的执法不严等等都说明我们的社会信用缺失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因此,全社会特别是政府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开展整治社会信用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开展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专家们表示,立信是当务之急,立信确实要首先从各级政府立起,从规则立起,要束缚失信者。
    针对目前社会信用状况,应当从个人信用和商业信用的整治两方面入手。首先,我们要建立信用调查类公司,包括企业资信调查公司、个人信用调查公司、资信评级公司,并通过法律、政策的保障使它们在市场中健康的生存下去。深圳市政府率先出台的《个人信用诚信及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在我国首开先河。其次,我们还要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信用惩罚机制,把一些企业和个人违约行为记录在案,通过增加失信成本的方式来促使企业约束自己的行为。对政府官员怂恿包庇、策划企业逃废债,对失信的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人员规定在若干年内,不允许升迁,不允许重新注册公司,不能做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据了解,不少上海市民为建立和培育自己良好的信用记录,已经开始自发地通过向金融机构办理消费贷款方式履约,这是人们对信用建设的渴求,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欠债不还,恶意逃废,首先将导致社会信用的恶化。借难、贷款难是当下不少企业的苦衷,即使有好的项目,也不容易贷到款,为什么?就是缺乏社会信用。社会信用的建立,依赖于“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简单道理。而逃废债只能给企业的信用记录抹黑,增加生意伙伴和银行的戒备感。将来有谁还愿意和不讲信用的人打交道?如果地方政府纵容企业逃废债务,将破坏地方信用环境,那样的话,国内外的投资者就都不敢来投资了。如果融不到资金,经济怎么发展?其次,逃废债还导致国家和公众的损失,埋下银行支付风险的祸根。(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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